矛盾的产生和化解矛盾
矛盾就是一种本原存在在同时要执行两种规律,同时被两种系统的存在力或统一力影响,或者是一种世界主体同时要执行两个计划,扮演两种角色,达到两个目标时且不能同时实现时;或者是两个主体同时对一个对象进行观察、控制、影响和描述时,差别的两种规律(系统、计划、角色、目标、主体)之间发生的对立和斗争关系。
若上述的这些导致矛盾发生的现实事件,是在不同的时间发生或运动,则矛盾双方不再是对立和斗争关系,而是在同一空间却不同时间中存在的一对同层次的差别,或不同层次的系统,共存于现实中的关系。
人类大谈特谈的矛盾关系,在自在的理性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如:光的波粒二象性。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看到它的“一面”----非波即粒子,而不能同时看到它的“两面”,以致于发生观察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这是由于自在的光,它在空间中表现的是整体性的波动之存在,而在时间中表现的是一刻刻自在的光子———是在光波这一层次之下的另一层的整体性存在。可见,光的波粒二象性是我们分别在空间和时间中,分两次观察分别所得到的结果,而不是在一次同时的观察中而得的结果。
而在人类社会内部出现的矛盾,只要矛盾双方约定好在时间中对同一对象的支配次序和时段,即可化解。这样安排的效果就是矛盾双方在不同的时间做着不同的事情,而这两件事情原本在二者的意识中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件事情。
化解人类社会内部矛盾最出色的就是欧盟的主席国轮值制和邓小平的“搁置姓社与姓资的争论”之主张。
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二同时在一中存在;存在在混沌中存在。矛盾产生的结果就是:存在永远在时间中发生着变化。
至于事物或本原存在,在空间中所做的有规律的运动,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本原真理要成为世界真理,而不是有些人在还未看到本原真理的时候所说的“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斗争造成的”。事物内部的矛盾斗争,只能导致事物在时间中由生至灭的变化,而不是事物在其中永存的“事物在空间中的运动”。
在空间中做没有规律运动的事物或本原存在,就是混沌。它运动的规律就是“没有规律”。在混沌中,一切都是自相矛盾的。
在真理中,或在本原真理的运动中,一切都是有规律的,都是互相包容或与自身一致的。